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Private Sci-Tech Enterprises,缩写: CAPPSE。
第二条本团体是是由科技型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及科技管理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我国建立和谐社会过程中,团结广大会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加快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更快更好地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努力发挥促进会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纽带和桥梁的作用。努力把促进会建设成为“贯彻政府意图,维护民营权益,服务会员单位”的中介机构和自律性组织。为我国在21世纪中叶建成中等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科学技术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积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
2.对我国中小科技企业发展状况进行调查研究,为党和政府宏观决策提供政策建议;
3.为维护科技型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要求;
4.探索科技型民营企业在促进地方经济和区域发展中的工作机制和模式;推动各行业民营科技的技术进步;推动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基地的发展;
5.推动“寓军于民”工作的有效开展;
6.积极促进科技型民营企业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活动纳入国家技术创新体系,为企业发展牵线搭桥,并提供咨询服务;
7.积极帮助和推动初创期的科技型民营企业,通过各种引导性方式等进行创业引导。
8.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为科技型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成果的评估、技术交易和市场开拓等服务;
9.加强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组织开展民营经济发展中理论研讨,组织技术、经济方面的报告会、交流会;开展各类培训活动;
10.经政府部门批准,表彰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在促进民营科技发展工作中,在积极奉献国家社会的活动中,有突出成绩的会员;
11.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活动,组织举办国内外学术会议,考察、展览等活动;帮助科技型民营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12.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组织编写相关科技发展报告,出版资料等。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
1.中央及地方与民营科技发展有关的政策研究、体制改革、科教文卫、经济管理、工商行政、社会团体、产业部门改制的研究院所等企事业单位;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农业科技园、民营科技园区、大学科技园、科技型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等单位;
3.与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相关的技术创新、生产力促进、企业孵化器和产业和产业创新联盟等服务与合作机构。
个人会员:
1.从事科技、经济、改革、法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管理工作者;
2.具有一定实力和素质较高的企业家;
3.与民营科技合作、运用民营运行机制及与之发展相联系的国有企业、大院大所、高等院校、新闻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关心民营科技发展的有关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团体统一印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主持协会全面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表彰评比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3月28日会员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